2024年,江门市各级消委会和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举报事项4.8万宗,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19.6万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江门市消委会将陆续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7个典型案例,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和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共筑满意消费。
案例简介
2024年2月,消费者李先生向鹤山市消委会投诉,称其在前两年在该市某建材店花费268290元购买建材产品,但部分墙砖已出现发黄现象,遂要求商家解决问题。商家以墙砖非自己生产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遂联系消委会,请求介入处理。接诉后,鹤山市消委会联合辖区的宅梧市场监督管理所迅速组织涉事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认为商家在交付前应保障所送产品质量过关、完好无损,客户确认无误后再予以结清货款,而商家认为发黄批次产品并非自己生产,消费者应按约定继续结清其他建材产品剩余尾款,并向生产方主张修理、退换货和赔偿。经多番调解,消费者及商家达成调解协议,商家以货款抵扣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补偿,消费者则向商家支付余下装修材料款项。至此,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案中商家应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建材产品,当然也包含外观符合质量状况的建材产品,如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出现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则有权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过错一方属于商家,通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购买建材产品等大宗商品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注意查验建材产品的外观一致性、产品合格证等,可现场查验质量状况;与商家签订建材购买合同,在确认合同主体资格前提下,在审查合同条款时,重点关注规格、价格、质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方面条款;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到相关行政部门或当地消委会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来源:市消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