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原《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8月1日到期,为加快建立我市停车设施备案制度,推进停车设施备案和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的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的《汕头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我局对《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
《办法》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我局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的《汕头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订了《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我市六区一县人民政府、三个功能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18家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局根据各单位函复意见,组织对《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形成《送审稿》,报经市司法局法律审查通过后,该《办法》于2025年6月10日印发施行,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
《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备案的停车设施有哪些?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单独建设公共停车设施、超配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公共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临时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未向社会开放的居住建筑配建停车设施、老旧小区封闭管理的停车设施。
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经营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四
由谁作为备案申报人办理停车设施备案?
答: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停车设施管理的市场主体是备案申报人。停车设施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同一停车设施有多个管理者的,由各管理者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申请备案。同一管理者开办多个停车设施的,每个停车设施均需单独办理备案手续。
五
办理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停车设施管理者向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停车设施备案申请表;
(二)停车设施管理者的主体信息;
(三)有权使用停车设施场地的相关材料;
(四)设施清单;
(五)停车设施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六)交通组织方案;
(七)停车设施服务管理制度;
(八)承诺书。
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管理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停车设施管理者的市场主体信息;
(二)停车设施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三)收费标准。
六
“有权使用停车场”的相关材料有哪些?
答:有权使用停车设施场地的相关材料按照以下规定提供:
(一)临时利用政府储备土地作为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相关文件;
(二)利用村集体留用地开办停车场的,应当提供村集体关于该留用地民主公开交易的相关材料;
(三)利用其他场地的,提供场地权属人出具的相关文件。
各类立体停车设施以及建筑区划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及建设用地红线附图、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确定权属范围。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备案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停车设施管理者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委托经营的应当提供委托经营合同,承租经营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
七
办理停车场备案的程序是什么?
答: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的15日前向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城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汕头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施行前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其管理者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城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停车设施管理者可以通过现场办理或者通过本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核验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非管辖范围或者不需办理备案的停车设施,应当当场立即告知;
(二)报送材料存在错误的,备案申报人现场可以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现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停车设施管理者出具书面或电子备案回执。
八
停车设施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变更备案?
答:停车设施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自依法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原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停车设施管理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并完成变更备案。
第三方因停车设施权属或者停车收费等与停车设施管理者之间存在争议,要求备案部门变更备案的,备案部门不予变更,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九
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如何办理注销备案?
答:停车设施管理者停止(暂停)使用的,应当在停止(暂停)使用15日前函告原备案部门;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备案。
原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停车设施管理者提交的停止经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验并完成注销备案。
十
该办法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