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口商品经营者、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商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口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的销售管理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文标签标注要求
1. 食品类
预包装食品: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地、境内代理商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成分表等,且标签内容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及销售。
特殊食品(如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并需标注“蓝帽子”标志及注册证号(如“国食健字J”或“卫食健进字”)。
2. 药品类
进口药品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外包装需标注“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及中文说明书。无中文标识或来源不明的药品,禁止销售。
3. 化妆品类
进口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括试用装、赠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境内责任人信息及成分表等。标签内容需与原外文标签一致,不得虚假标注“监制”“出品”等模糊责任主体的信息。
4. 保健品类
进口保健品需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注册,中文标签需包含注册证号、功能声称、适宜人群及警示语等,且不得通过加贴方式标注。
二、经营者合规义务
1. 严格进货查验。索取并留存供应商资质证明、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如《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及进货票据,确保商品来源合法。
2. 规范销售管理。区分进口与国产商品陈列,标明原产地信息;定期自查库存,及时下架过期或标签不合规产品。
3. 落实追溯责任。建立销售台账,保存交易记录至少2年,配合监管部门溯源调查。
三、消费者提示
1.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进口商品,查验商家经营资质及中文标签信息。
2. 要求商家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文件,必要时留存购物凭证。
3. 发现无中文标签、来源不明或质量问题的商品,及时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立案从严查处,根据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作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发现销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区市场监管局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