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潮阳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潮阳区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活动。
二、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
(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或直接到属地政府、公安、应急、交通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区应急管理局:0754-83600520
区公安分局:110
区交通运输局:0754-88712351
汕头市潮阳区应急管理局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汕头市潮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