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执法人员在市中山东路一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与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的物业公司未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经限期责令整改及调查,确认该公司自2024年2月起无证经营。该行为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案件回放
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到市中山东路一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在小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至今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现场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督促当事人于8月22日前补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完成整改。现场检查笔录经物业管理人员张某经理签名确认。
9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小区复查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即向当事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的管理人员孙某华签名确认。
9月23日该司法定代表人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2月份开始在该小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因公司事务法定代表人变更,导致工作失误,一直没有到主管部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案件不涉及自由栽量等次。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此典型案例体现了市城管部门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高度重视。
在此,市城管部门提醒,
相关企业务必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