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新时代“侨”的文章的重要举措。
鉴于国家、省层面尚未对传统民居进行专门立法,为了使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有法可依,我市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条例》填补了我市的立法空白,赓续城市文脉,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为潮汕历史文化和侨文化的传承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汕头视察时强调,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越是这样越要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机融入现代生活气息,让古老城市焕发新的活力。汕头作为百载商埠和著名侨乡,传统民居众多,见证了潮汕地区的历史变迁和社会发展,承载着丰富的潮汕文化和历史记忆,具有鲜明的潮汕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是潮汕人民世代相传的文化遗产。做好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新时代“侨”的文章的重要举措,对于传承发展优秀潮汕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鉴于目前国家、省层面尚未有对传统民居进行专门立法,为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使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有法可依,有必要制定我市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填补立法空白,赓续城市文脉,更好彰显城市文化魅力。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条例》共28条,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存在的问题开展立法,力求解决当前潮汕传统民居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坚持务实管用。对相关制度设计突出实践特色和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能够解决突出问题。三是突出汕头特色。将民居保护利用与潮汕民俗、开埠文化、华侨文化与红色文化相融合。
问:《条例》如何规范潮汕传统民居的认定方式和程序?
答:《条例》将“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作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遵循的原则(第三条),建立了潮汕传统民居名录保护制度。一是在认定条件方面,立足我市传统民居特色,明确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特色的“下山虎”“四点金”“驷马拖车”等潮汕传统建筑以及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传统民居可以列入保护名录(第八条)。二是在认定程序和保护制度方面,建立保护专家委员会、普查推荐申报、信息档案库、保护规划、挂牌保护等制度,并细化制度实施的相应程序(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三是在落实保障方面,要求市级层面制定技术指引,指导区(县)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保护责任人开展传统民居的普查申报及认定、保护规划编制、日常保护、活化利用等相关工作(第九条),以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问:《条例》如何明确潮汕传统民居保护责任?
答:潮汕传统民居的有效保护,离不开相关部门和保护责任人同频共振、形成合力。《条例》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并落实保护责任,确保保护工作落到实处。针对我市部分传统建筑产权关系比较复杂的现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产权关系尚未明晰等若干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保护责任人予以明确(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二是明确潮汕传统民居风貌建筑区整体保护,对潮汕传统民居集中成片或者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体现地域文化特点的建筑群,应当对其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街巷肌理进行整体保护(第十一条)。三是规定原址保护制度,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尽可能避开传统民居,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明确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等的具体程序(第十九条)。四是规范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日常保养等行为(第十八条),建立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机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
问:《条例》如何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做好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
答:做好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亟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开展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的作用(第四条)。二是明确设立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第六条)。三是明确对在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四是建立日常维护、修缮资金补助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向保护责任人提供免费的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第十七条),鼓励、引导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
问:《条例》在推动潮汕传统民居的合理利用方面有什么创新性举措?
答:以潮汕传统民居为笔,写好新时代“侨”的文章,共绘汕头文旅新名片。我市传统民居数量众多,具有很高的美学价值和浓厚的文化底蕴,不仅是牵动着华侨乡愁的纽带,也是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在科学保护潮汕传统民居的同时,支持和鼓励潮汕传统民居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化利用,是彰显城市文化魅力、赋能特区文化旅游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条例》除了支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居住、功能置换、转让出租等方式对潮汕传统民居合理利用外,还明确鼓励潮汕传统民居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等业态,以及开设传统商铺、农家乐、民宿等,开展教育培训、文旅研学、农事体验、健康养生等经营活动,对于培育沉浸式体验潮汕文化新业态,推动新时代汕头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第二十四条)。
问:《条例》在挖掘潮汕传统民居文化内涵方面有哪些特色规定?
答:用时代精神激活传统民居的生命力,是传承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条例》一是挖掘和丰富潮汕传统民居的华侨文化、开埠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内涵,加强与潮汕传统民居有关的民间美术、传统技艺、典故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传承、宣传和利用;二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参与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的研究和建设,增强潮汕传统民居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三是支持建设数字化服务平台、开发数字化创意产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潮汕传统民居的文化内涵挖掘,促进潮汕优秀历史文化的共享、展示和传播。(第二十五条)
问:《条例》对损害潮汕传统民居的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大对我市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的力度,《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对损害潮汕传统民居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就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作了规定,以突出法律约束保障作用(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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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