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自201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土地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更好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为特区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土地要素保障,我市拟制定出台新条例替代现行条例。目前,《汕头经济特区征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草案共5章37条,包括总则、征地程序、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为贯彻国家、省对征地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确保依法、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条例草案在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
进一步细化征地实践中遇到的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例如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环节,相关权利人不能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他人进行确认;以委托方式确认的,应当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据;对经通知未到场且未书面委托,或者经协商拒不确认的,规定相应的处理流程,固化调查结果。在征地补偿款支付环节,对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拒绝接受补偿安置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的处理方式等。
进一步完善留用地安置政策。随着我市征地工作的推进,留用地选址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因国土空间规划等原因难以落实留用地选址或者被征地村集体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地时所在地对应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同时,为推动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允许留用地选址由区(县)政府统筹集中安置,并鼓励支持村集体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形成农村集体资产,通过运营、租赁等方式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
我市结合特区征地工作实际,通过立法为探索特殊补偿机制预留空间。实践中部分事关区域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公共事业项目,例如垃圾处理项目、交通能源项目等,由于其在落地建设、生产过程中对周边地区发展确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维护周边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权益考虑,同时也为争取当地群众认可,推动项目尽快发挥社会效益,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有其合理性。因此,条例草案延续现行条例做法,规定涉及对当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省和市重大项目需要征收土地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标准,从而为今后重大项目执行特殊补偿标准预留空间。
此外,在规定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方式时,条例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原则基础上,规定对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征地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区(县)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搬迁困难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要求接受搬迁困难补助人员名单应当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