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以通知形式联合印发《关于列入〈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重点治理清单的14类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明确14类不文明行为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压实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本期推出第6类: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第6类: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一)
执法主体
市、区(县)两级公安局交警部门。
(二)
法律法规依据及处罚标准
情形一: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1.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
2.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项,《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
3.处罚标准
(1)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二百元记1分。
(2)乘车人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五十元。
情形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1.违反条款:《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2.行政处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3.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要求其协助劝导交通一小时或者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两小时。
情形三: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1.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
2.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2.处罚标准:
(1)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坐人员罚款十元。
(2)机动车在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二百元记1分。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二百元记1分。
(4)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