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以通知形式联合印发《关于列入〈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重点治理清单的14类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明确14类不文明行为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压实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本期推出第4类: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广告。
第4类: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广告
(一)
执法主体
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违反条款
违反条款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2.行政处罚依据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第三十七条。
(三)
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乱摆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1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清洗,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八十五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二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的电讯号码依法进行处理,有关电讯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2)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单体面积少于5平方米,或少于5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改正,影响较小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乱摆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2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清洗,对个人处一百八十五元以上三百六十五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二百五十元以上二千二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的电讯号码依法进行处理,有关电讯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2)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两千两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两千五百元以上两万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乱摆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3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清洗,对个人处三百六十五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二百五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的电讯号码依法进行处理,有关电讯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2)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单体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超过10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拒不改正,或已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两万两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