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以通知形式联合印发《关于列入〈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重点治理清单的14类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明确14类不文明行为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压实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本期推出第3类: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乱倒污水。
第3类: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乱倒污水
(一)
执法主体
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违反条款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行政处罚依据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
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1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八十五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2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百八十五元以上三百六十五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3件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百六十五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