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日,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以通知形式联合印发《关于列入〈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重点治理清单的14类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明确14类不文明行为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压实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本期推出第2类:擅自占道经营。
第2类:擅自占道经营
(一)
执法主体
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违反条款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行政处罚依据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三)
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占地面积少于3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占地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占地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