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日,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以通知形式联合印发《关于列入〈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重点治理清单的14类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明确14类不文明行为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压实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今起,“文明汕头”公众号将分期分类推送这14类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敬请关注。
第1类:违法建设
(一)
执法主体
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城市管理部门,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自然资源部门,实行综合执法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2.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使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三)
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面积少于3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