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自然资源局拟订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的若干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公开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当前,全市仅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和红树林地等主要类型的湿地就达8.4万亩,主要分布在澄海和金平区,少部分在龙湖、濠江、潮阳区和南澳县。现有红树林达4297.5亩,主要分布在澄海和金平区。经自然历史积淀及多年打造,已成为稳定的湿地植物群落,为多种动物提供了栖息、觅食和繁衍场所,维护了生物多样性,美化了海岸线自然景观,改善了滨海生态环境。
《实施意见》明确
市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海洋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红树林保护。
《实施意见》提出
实施湿地保护分级分类管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各区县对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专门保护。未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的区域,可以建立湿地公园。对未纳入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湿地,应当根据实际,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湿地污染或被侵占破坏。对设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开展勘界定标,在重要地段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湿地红树林保护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种植地。推进红树林示范区建设,建立以红树林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打造一批湿地特色产品品牌。
湿地经营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湿地资源的保护。擅自使用、占用湿地并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修复;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复的,区县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负担。受损湿地无法(完全)修复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
依法允许利用的湿地,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在符合安全及环保标准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过度商业化开发,不得改变和破坏湿地生态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的承载能力或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