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订了《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内没有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认定、取消、管理等工作做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所称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长期居住或工作在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且承担该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传承人。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
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掌握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分工协作、不可或缺,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或群体,可以申请为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征求意见稿》列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权利包括: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的义务包括: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推广;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定期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