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工作,近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修订了《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所称“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新入选省级以上传承人”),是指在2023年4月9日以后,经国家、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的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补助标准为:对新入选国家级传承人的,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对新入选省级传承人的,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助3万元,资助期3年;生活补助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每位传承人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助,且在生活补助申领期间调离汕头市,或因各种原因不再履行传承人职责义务的,或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传承人本人及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停止发放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