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2年度年报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2022年度年报。
商务、外汇、社保、统计、海关等部门继续开展企业年报“多报合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
报送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粤省事小程序、粤商通APP。
不按规定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处理。
△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
△粤商通二维码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