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凌晨,在潮阳区谷饶镇上堡五片,一处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承租人赵某、牟某受伤。经医治,被严重烧伤的赵某最终不幸死亡。围绕这起火灾的赔偿责任,赵某的妻儿与另一名承租人牟某,以及出租方打起了官司。那么,谁该来承担责任呢?
这处自建房,出租人是张氏三兄弟。他们先后于2017年和2019年,将房屋中的一部分分别出租给牟某和赵某。牟某表示,事发前一天,他早早吃了晚饭就上床睡觉。直到事发时,赵某将其从睡梦中叫醒逃生。
是我们这边的死者赵某先发现起火,之后又看到被告牟某没有醒来,就去叫醒牟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幸的是,在逃生时,赵某跌倒在火堆中,导致严重烧伤,最终离世。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位于牟某与赵某租住的自建房东侧,即牟某租住部分南侧的空埕部位西南角附近,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所致。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黄思洁
就此,赵某的妻儿到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牟某及张氏三兄弟。潮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牟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牟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搭建铁皮,在租住的房屋内堆放塑料袋、纸板、气瓶,用电器等废弃回收物品,后该房屋起火引燃与其相邻的赵某租住的房屋。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同时认为,被告张氏三兄弟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出租方,张某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安全标淮的房屋交付给承租人赵某使用,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安排合理的逃生通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牟某则认为,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地点,是两名承租人共用的场地,被告张氏三兄弟出租房屋,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被告张氏兄弟对房屋内设置、使用电器设备过程,并未进行有效的提醒及安全检查,涉案房屋存在商住混用情形,有安全隐患,三被告张氏兄弟疏于管理,默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经营行为。
——被告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此,被告张氏三兄弟予以反驳,认为电气线路是牟某私自铺设,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应由牟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外,被告牟某及张氏三兄弟均认为,死者赵某本身存在过错。
当时赵某完全可以自己逃离而不会受伤,但赵某没有自己逃跑,而是要叫醒牟某,但由于牟某当晚喝了酒,睡得比较沉,赵某叫牟某不醒,赵某才翻墙过去敲门叫醒牟某,才将自身陷入更加危险的状态中,赵某对其自身被烧伤也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张氏三兄弟委托诉讼代理人
那么,被告牟某与赵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呢?
被告牟某在管理、使用过程没有及时发现电气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并加以维修排除,又在居所范围内堆放废品,致产生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废品等可燃物,进而导致赵某被烧伤致死的火灾事故,故应认定火灾的产生系被告牟某未尽管理防护责任所致,其与赵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负有最主要的过错责任。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黄思洁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方张氏三兄弟对事故也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三兄弟将自建房出租给牟某及赵某后,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对赵某与被告牟某在自建房中堆放废品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制止,及督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三人均应对本次火灾事故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黄思洁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赵某在自建房中从事废品回收工作,在居所范围内堆放废品也存在过错责任。
正因为最有利于逃生的通道被堆放的废品所堵,逃生不及时而导致赵某烧伤更严重,因此,赵某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加重也存在一定过错。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黄思洁
潮阳区法院酌定由被告牟某对赵某的损害承担7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奇、张某共同承担12%的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张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负10%的责任。经核定,本案两原告的损失共计146万多元。潮阳区法院判决,被告牟某支付两原告97余万元;被告张某奇、张某共同支付两原告14余万元;另一被告张某支付两原告两万九千多元;驳回两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火灾的发生,很大的原因在于租户堆放废品加速火势蔓延所致,因此,租户应当合理使用居住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应在租住过程中从事具有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黄思洁
视线君说:
法院提醒,出租屋的业主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若发现出租屋有火灾隐患,或者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平时也应对租户加强监督管理,如有尽到监管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也可减轻或免除业主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