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华以在广州开展“过桥”贷款业务需要资金为由,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个人宣传、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为购房人垫资,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利,承诺以月利率5%-10%左右的高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期间向被害人陈某展等人吸收大量资金。
集资初期林某华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本息,其余资金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后因无法归还被害人本息,林某华停用联系手机号码并回避被害人。经鉴定,扣除已偿还本息部分,林某华累计造成被害人陈某展等人实际损失共7942681.5元。
被告人林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林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林某华将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开展“过桥”贷款业务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从集资初期就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本息,其余资金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造成被害人陈某展等人实际损失共7942681.5元,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