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之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和经济往来一般较为频繁,甚至同居期间还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形,但关系亲密并不意味着可以未经对方同意私自拿取对方财物,否则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而受到惩罚。近期,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宗此类性质的盗窃罪,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0年9月中旬至10月下旬,男青年郭某因经济紧张而心生邪念,使用女朋友刘某为其配备的钥匙,先后8次潜入刘某位于潮阳区贵屿镇某公寓的房间内,共偷盗刘某存放于存钱罐中的现金4000元及1条项链(因无实物无法估价)。事后,郭某家属赔偿了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2021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将郭某抓获归案。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事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