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的普遍运用,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牟利,利用信息网络的便利实施窃取倒卖身份证、通讯录、微信账号等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既侵扰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生活安宁,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男子雇佣二胞姐非法获取并出售他人个人信息,我院经审理,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张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详情
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张甲在微信好友的介绍下,加入可以提供他人实名认证的新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的“卡商”微信群,并将需要用该类个人信息注册京东、抖音软件的网友拉进自己建立的“京东账号微信群”或“抖音账号微信群”中,通过将在“卡商”微信群中所购买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转卖给有需求的网友的方式从中牟利。同日,被告人张甲雇佣其大胞姐被告人张乙在各微信群中负责收取、转发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将交易成功的数据统计后发送给被告人张甲,再由被告人张甲以日结的方式,通过微信转账跟相关微信好友结算交易的钱款。同年5月1日,被告人张甲又分别雇佣其二姐被告人张丙负责微信中的抖音群、被告人张乙负责微信中的京东群的转发统计工作。同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张甲、张乙、张丙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查,被告人张甲非法获取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约3万条,牟利共约12万元(其中,被告人张甲牟利约69500元,被告人张乙牟利约34000元,被告人张丙牟利约16500元)。另查明,2022年1月4日,被告人张乙预交罚金6000元,被告人张丙预交罚金5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甲、张乙、张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2月31日,经我院主持调解,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张甲、张乙、张丙的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甲、张乙、张丙于2022年1月4日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支付了赔偿款12万元,并于同月5日在《汕头日报》上刊登了赔礼道歉公告。我院于同月8日将上述协议的内容在《羊城晚报》上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限内没有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向我院提出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告期限届满后,我院予以确认,并于2022年2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我院认为
被告人张甲、张乙、张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乙、张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张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积极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款,并在新闻媒体上刊登了赔礼道歉公告,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乙、张丙是从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积极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款,在新闻媒体上刊登了赔礼道歉公告,并已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均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