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决定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下简称《办法》)关于资质申请材料、技术评审项目及要求的部分规定作出调整。
其中,将原来规定的“提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调整为“提交《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检测能力对比表》”。同时,将《办法》的《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检测/监测资质)中“检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的评审内容由“一般项”调整为“关键项”,重点审核申请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规范建立情况。并明确,对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项目,不再重复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情况,直接判定符合要求。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已于2021年将该事项委托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目前,我市辖区范围内仅有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一家机构取得资质。
下一步,我局将按省的相关委托协议要求,根据省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技术指南,认真组织抓好实施,有效提升我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支撑能力,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