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汕头海关所属龙湖海关从一进境邮件内查获人体胎盘素针剂1盒、50管。因邮件未如实向海关申报且未附相关审批文件,龙湖海关依法对该物品予以截留待处理。后续现场海关将根据收件人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情况予以处置。
由于人体胎盘素制品来源于人体胎盘组织,属于海关严格监管的生物制品,未经检疫或没有合法手续的人体胎盘素制品可能携带细菌、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存在严重的生物安全隐患。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要求,邮寄、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均属特殊物品出入境,需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未能在截留之日起7日内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或检疫查验不合格的,予以退运或销毁处理。
海关提醒: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进境时,务必事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在国内选用境外胎盘素等美容针剂时,请查看产品相关入境证明材料,避免选用来源不明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