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开始,个体经营者林某波与亲戚黄某真、黄某霞合作开设烤鸭店。然而还不到一年,林某波就因为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那开设烤鸭店,到底藏了什么秘密呢?
时间要回到2019年11月16日,当时林某波发现市区一烤鸭店生意火爆,萌生了开设一家加盟分店想法,主动找到这家烤鸭店的经营者咨询。
被告人林某波供述:“去找烤鸭店的股东询问加盟他们店需要多少费用,他说需要7.8万元。因为我也想要学着来做烤鸭,于是我就添加了该股东的微信刘某。之后,我们在微信聊天,确定合作后,对方还起草了一份技术转让协议给我。该协议注明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用2万元,如乙方后续继续开烤鸭分店,每个店需要向甲方支付1万元技术保障费用。”
2019年12月22日,林某波以其姐姐的名义与烤鸭店另一合伙人李某,签订烤鸭技术转让协议,并支付加盟费用2万元。
与此同时,林某波正与亲戚黄某真商谈合作开设烤鸭店加盟分店事宜。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是:由黄某真出资,林某波负责营业;开业前所有成本费用由黄某真出,开业后店的盈亏,双方对半承担。
商定后,林某波与黄某真在市区某市场合伙开设了第一家加盟分店。在此期间,林某波竟然伪造烤鸭技术转让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真,虚构加盟开店需支付烤鸭技术转让费用6.8万元、店铺运营管理费用1万元的事实,从黄某真处获取共计7.8万的加盟费用。
被告人林某波供述:“我一开始告诉黄某真预算是15万元,包括7.8万元的加盟费和6.92万元的租金。我想和黄某真多拿点钱来做店内的生意,所以我和李某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告诉黄某真,加盟费用是2万元而已。”
林某波实际上仅向烤鸭店经营者李某支付加盟费用2万元。
他为何不向合伙人坦诚,而是伪造协议,骗取黄某真5.8万元呢?
他对此是这样解释的——“多出来的这部分钱用于店内的开销,包括仓库租金等。”
到了2020年3月初,林某波与黄某真以及黄某真的侄女黄某霞商定,以黄某霞出资,林某波负责管理经营,所得利润由黄某霞一方与林某波、黄某真一方平分的方式,在市区另一市场开设第二家烤鸭店加盟分店。
在此期间,林某波伪造与烤鸭店刘某关于催收运营管理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霞,虚构加盟开店需支付运营管理费2万元的事实。从黄某霞处拿到2万元后,林某波并未向烤鸭店经营者李某支付加盟费用,而是放入自己口袋。
被告人林某波:“我没有明确和黄某霞说这经营费是要交给谁的。一开始我是想要和黄某霞收取2万元经营费用给李某这边,但是由于我自己钻研出了配方,不再需要和李某拿调料,所以我就想,我合理和黄某霞收取经营费来自己使用。”
既然有理由收取经营管理费,林某波为什么不和黄某霞直说,而要伪造微信聊天记录呢?
林某波说:“我自己想开口和黄某霞收取经营费又不好意思,不想让黄某霞知道这2万元经营费用是被我收取的,所以我就根据我和刘某的聊天记录,用自己的微信号,自己制作了假的微信聊天记录。”
另外,林某波还冒用广告制作商杨某的微信头像、昵称,伪造微信聊天记录,骗取黄某霞支付其广告制作费8040元,而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广告制作费用为6391元。林某波从中非法获利1649元。
既是亲戚又是合伙人的黄某真逐渐对林某波产生怀疑。2020年5月份,她找到向他们转让烤鸭技术的李某核实情况,获悉林某波仅需支付加盟费用2万元给李某的事实,发现被骗,黄某真随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0月1日,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在市区某住宅小区楼下将林某波其抓获。2021年1月18日,龙湖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波犯诈骗罪,向龙湖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说: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对广东省执行的上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进行确定,其中二类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汕头适用二类地区的标准。因此,被告人林某波骗取二名被害人共计79649元,达到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
法庭上,林某波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某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同时提出,虽林某波存在虚增成本的行为,但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是民事经济纠纷,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汤仰聪说:“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波与二名被害人合作经营的烤鸭店,虽有实际经营,但被告人林某波在负责经营管理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技术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段,虚增该店的经营成本,让被害人黄某真、黄某霞基于错误的认识向被告人林某波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经营成本,该部分财物被被告人林某波非法占有。被告人林某波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波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龙湖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波宣告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波诈骗的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林某波具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2021年10月8日,被告人林某波被龙湖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波不服,向汕头中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某波提出:本案实为合伙纠纷,其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多收被害人黄某真5.8万元是希望黄某真多拿点钱来做生意,收黄某霞2万元是可以合理收取的传授技术和如何经营的费用,多收黄某霞1649元是市场价与讨价还价后的差额,不构成诈骗。
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汤仰聪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认定上诉人林某波在与被害人合作经营烤鸭店的过程中,采用伪造技术转让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段,以虚增经营成本的方式,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支付了并不存在的部分‘经营成本’,而上诉人林某波非法占有该部分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原审判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对本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诚信是公民第二个“身份证”,也是合伙合作的根基。把一桩共同盈利的好事变味为骗局,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牢,林某波的教训无疑是深刻的,值得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