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0日,在潮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申请执行人肖某从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了28万元的执行款。与这笔执行款相关的,是肖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在潮阳区经营粮油生意的肖某,认识了前来店里买东西的吴某。一来二去,彼此结交为朋友。后来,吴某表示准备从事养殖业,但是手头的资金不够,向肖某开口要借点钱。
2016年6月4日,吴某向肖某借款20万元。借款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一年。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不仅没有还清这笔借款,利息也只是支付至2017年2月。肖某说,她此后一直联系吴某,要求她偿还其余的借款本息,但是吴某却一再推托。肖某后来又多次登门找到吴某,希望她赶紧还钱。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吴某拖着拖着,还玩起了失踪。
吴某不辞而别,难道钱就打了水漂?着急的肖某几乎一有空就会拨打吴某的电话,但吴某从来不接听。无奈之下,2020年4月,肖某到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潮阳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然而,被告吴某经法院公告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
潮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有《借款协议》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由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法除有权主张付还尚欠的全部借款20万元及尚欠利息外,还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本息以及按月利率2%计算欠款逾期利息,于法无悖。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潮阳法院执行局李瑞潮说:“判令吴某应当偿还肖某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公告费13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
案件虽然判决,但欠钱的吴某依然不现身履行还款义务。于是,肖某向潮阳法院申请执行。
李瑞潮说:“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1月26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随后,潮阳法院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李瑞潮说:“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肖某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公告费13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但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
随后,潮阳法院对吴某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
李瑞潮说:“本院依职权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和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对被执行人的金融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车辆购置、股票、理财产品等展开调查。除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商品房之外,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然而,被执行人此时去向不明,与法院玩失联、失踪,因而没法向其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听取其偿还债务的具体意见,更没法争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一度陷入执行困难状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潮阳法院将这起案件予以重点攻关处理。
李瑞潮说:“我院结合辖区执行案件的特点,把包括本案在内的多宗拟强制清退案件分门别类,逐一制订了强制腾退方案,逐案施策,集中力量全面攻关。”
去年6月18日,潮阳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吴某名下位于潮阳区棉北水运路的房产,所得款项等额清偿债务。
李瑞潮说:“我院依法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上述的房产,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8月15日,这套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第一次拍卖,9月15日,在第二次拍卖时,案外人郑某以284126元的价格成功竞得该处房产。
然而,又一道难题摆在执行法官面前,被执行人吴某依然失踪。那要如何依法依规,将这套房产交予买受人管业使用呢?潮阳法院于10月19日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吴某在10日内自行清空腾退这处房产。到公告期届满后,被执行人吴某仍无自行腾退的迹象。11月2日,潮阳区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采取了进一步行动。
李瑞潮说:“我院遂联系房产所在地居委会派员协助见证,委托专业开锁人员采用技术手段打开房门,清理、登记、造册室内残旧物品后,将该处房屋顺利移交与买受人管正,拍卖所得款及时发还了申请执行人,兑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肖某,最终拿到了被被执行人吴某拖欠了4年之久的借款。而买受人郑某则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这起案件至此圆满执结,这也是潮阳区法院根据广东省法院和汕头中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集中开展了“南粤执行风暴2021”专项活动,开展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
潮阳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淑创说:“结合我院执行态势和目前执行工作需要攻克的难点和重点,专门抽调精干力量,对一批人民群众关注、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的案件,开展现场集中搜查、扣车、腾房等执行行动,增强执行威慑力。”
潮阳法院表示,下来将继续强化执行措施,提升执行质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淑创说:“我院将坚决贯彻上级工作部署,继续千方百计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我院执行工作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的平安、摸得着的幸福’。”
法院提醒
在民事诉讼中,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否则,即使被执行人故意规避,甚至设置各种人为障碍,意图阻却执行,人民法院会坚决依照法律的规定,综合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和手段,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