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是用于实施犯罪,仍出售自己的“两卡”甚至是转卖他人“两卡”从中赚取差价,心存侥幸以为走上了稳赚不赔的“生财之道”,实则是违法犯罪之路,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期,我院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件详情
被告人陈某勇先后于2019年2月、2020年6月,通过自己实名登记办理了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并捆绑手机号码卡及U盾的“三件套”,后以每套7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两名QQ网友(其中一名网友为颜某,上述涉案工商银行卡已被山西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被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被告人陈某勇为了赚取贩卖银行卡的差价,还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陈某佳(已判决)收购了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和1张中国银行卡并捆绑手机号码卡及U盾的“三件套”,并以每套700元的价格分别转卖给上述两名QQ网友(其中同案人陈某佳名下的上述中国银行卡贩卖给颜某,经查询:该卡的流水金额为10405.37元)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勇通过上述行为共获利1200元。经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被告人陈某勇名下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自2019年3月15日至17日贷入金额为438466.32元,借出金额为437045.38元,贷借总金额为875511.7元;被告人陈某勇转卖同案人陈某佳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自2020年2月11日至12日贷入金额为267306.3元,借出金额为267306元,贷借总金额为534612.3元。2021年6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勇抓获归案。
我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勇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