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梦航
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三查”(审查、调查、侦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职权,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关键举措。但受限于思维理念、素质能力等因素,基层检察院推进“三查”工作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需要在理论武装提素能、思维升级构新模、实践探索强监督等方面下苦功夫,赋能基层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以理论“热身”提素能
深化“三查”理论学习,准确理解“三查”概念和相互关系。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学习,深入理解“三查”概念。审查是基础,属于传统的阅卷思维;侦查是核心,属于主动的取证思维;调查是巩固,归属核实的监督思维。强化“三查”理念,克服本领恐慌。基层检察人员存在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三查”的顾虑心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存在本领恐慌。有本领恐慌意识,不是坏事,借势推进“三查”工作东风,抓学习、强能力、提素质、勤实践,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提升自身“三查”能力。善用“三查”引领,打造过硬队伍。以队伍建设为抓手促进检察人员素能提升,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能动履职”“四检融合”“极致办案”等新理念,大力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升思维“热度”构新模
重构“主动监督”模式,践行能动检察。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后,基层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更多处于“被动监督”状态。“三查”工作的推进,是重构基层检察“主动监督”模式的有利契机。从“三查”本质上看,由于审查是检察人员必须要做的基础职能,因此,侦查才是“三查”工作的重头戏,要善于将侦查思维贯彻法律监督全过程,发现证据的矛盾点、缺漏点,思考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路径,高质效全面调取证据。构建“全面监督”模式,推进“四检”融合。“三查”工作要求检察人员摈弃“单一监督”旧思维,以线索移送为牵引,“四检”协同作战,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违法的线索,应当移送相关单位侦查或有关部门调查。构建“开门办案”模式,强化刑事诉讼主导功能。以往检察人员办案重心放在审查卷宗,刑事诉讼主导功能发挥有限。“三查”工作铺开后,检察官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或进行调查核实时将“开门”面向证人、鉴定人员等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奔向案发现场勘查、走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的频率越来越高,落实司法亲历性更为全面,发挥刑事诉讼主导功能更为有效。
掀实践“热潮”强监督
实践是检验“三查”工作能量的标准。要抓住重点案件,展开自行补充侦查。结合办案实践,研究分析类案特点,可以重点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案件类型,围绕是否超出林地许可证占地、案发现场是否属于施工范围等核心问题,进行自行补充侦查。要紧扣证据瑕疵,深入调查核实。审查非法持有枪支、合同诈骗等刑事案件时,对于枪支鉴定意见不明晰、合同协议真假有疑惑等关键问题,通过询问鉴定机构、走访当事人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拓展“三查”功能,推进社会治理。在审查危险驾驶以及涉及“两法衔接”等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血液送检超期、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刑事案件的证据不够规范等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有关单位制发纠正违法类或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切实有效发挥“三查”工作在促进行政执法、规范“两法衔接”、推动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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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山县检察院
编辑:苑家铭
主编:汤婉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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