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苏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员工。2023年3月,苏某在公司承建的中学改造项目工作时不幸摔伤,经认定为工伤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建筑公司虽为苏某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双方就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苏某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10万元,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已通过商业保险进行赔付,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一同到棠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了解案情之后,迅速理清了争议焦点:一是商业保险赔付能否替代工伤保险责任;二是企业未参保时的赔偿范围确定。调解员首先向建筑公司代表李某释法明理,明确指出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因购买商业保险而免除。通过生动的比喻和典型案例,调解员让李某认识到“商保”不能代替“社保”的法律边界。
随后,调解员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别与苏某和李某沟通。调解员对苏某表示,公司已垫付医疗费并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体现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建议双方各退一步。对李某,调解员强调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从情理角度出发,让其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图源蓬江司法供图。
调解结果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公司在商业保险已支付2万元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5万元给苏某;苏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工伤问题追究公司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双方确认本协议金额包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待遇项目,避免后续劳动争议。
本案中,棠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释法明理、情法交融的方式,成功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调解员不仅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还通过换位思考和耐心沟通,促进了双方的理解与和解。
此案再次提醒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将面临“双赔风险”——既要承担社保待遇赔付,还可能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这是法定义务,不得以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替代。一旦员工发生工伤,即便企业投保了商业保险,社保机构依然会按照法律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赔付相应待遇。与此同时,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承担因未参保导致的赔偿责任。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员工需求,自愿选择补充商业保险,为员工提供额外保障。但企业务必区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切不可将两者混淆,以免陷入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有权监督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否则由社保机构核定应缴费用。
第八十四条:未办理社保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欠缴金额1-3倍罚款。
通讯员:梁育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