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情感的联结,家庭中社会的单元,其稳定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婚前同居的现象颇为普遍,“奉子成婚”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若女性在怀孕期间尚未与男方领取结婚证,则将来出生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关注。
董乙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董乙有兄弟姐妹共计六人,董乙于2017年3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随后,张甲以董乙与张乙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董乙的财产。
一审法院认定张甲为董乙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董乙的遗产。王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张甲进一步提交了其与户籍资料显示的父亲尹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书及公证书。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被继承人死亡,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非婚生子的关系,从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张甲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张乙生产时病案所留电话与董乙一致,费用清单和知情同意书上有董乙签名,董乙给张甲的红包上有“爸董乙”字样。并经鉴定,以上签名均属董乙。司法鉴定显示张甲与董甲亲弟为叔侄关系,同时王某未否认张乙与董乙曾存在亲密关系。
然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张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资料均显示其父亲为案外人尹某,母亲为张乙,且张甲的出生在尹某与张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张甲应被认定为张乙与尹某的婚生子女。因此,在二审程序中,张甲提交了一份与尹某无亲子关系的鉴定意见,从而有效地否定了尹某与张甲之间的亲子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明文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对方拒绝配合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是无法强制启动鉴定程序,只可采用推定方式确认亲子关系。
依照“举轻以明重”之法律原则,当被继承人已亡故,导致直接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时,亲缘关系鉴定的被申请人往往为案外第三人,若此第三人不愿配合鉴定,法院不可以强制要求其配合。即便被申请人同意鉴定,其鉴定结果亦往往无法直接证明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在缺乏亲子鉴定结论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综合案件其他证据,若这些证据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仍可推定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从而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通讯员:周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