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路过不要错过,清仓甩卖,低至1折......”商场、市场诸如此类的叫卖声层出不穷,消费者对于低价打折、特价商品或许觉得很是心动,但看到“打折商品,概不退换”醒目的温馨提示,想到打折特价商品售后是否有保障,担心是否不能享受三包和7天无理由退货而又犹豫了。别担心,打折商品也受法律保护。
市民张女士,近日在购物时,看中了某品牌女装店的一件桑蚕丝长裙。销售员向张女士表示,此款长裙正在做活动搞特价,原价900多元,现在只卖499元。冯女士试穿合适后,买下了该款长裙。然而,张女士回家后却发现,这条裙子领子脱线了,稍微一动,脱线的地方就更严重。她立马找到商家,要求更换一条新裙子。销售员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并称特价商品是不提供退换货服务的,且销售发票上已注明“特价商品不退换”的字样。
“特价商品不退换”这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霸王条款,是减轻经营者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特价商品不等同于瑕疵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特价商品享受和正价商品一样的服务保障,经营者不得以打折特价低价卖出为由拒绝售后三包服务。
若消费者购买的是瑕疵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除非经营者出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瑕疵商品前,就已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存在瑕疵,否则,经营者还是得承担质量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通讯员:许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