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不幸于身体的残缺
心中却绽放着美丽的花朵
他们体验着生命的曲折
却始终追逐着梦的方向
今天,是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保护好残疾人权益,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群体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深刻阐述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鹤山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始终坚持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立足自身职能,拓宽司法为民渠道,延伸诉讼服务触角,为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日,鹤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走进了一位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士李某,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主动上前协助李某使用该中心内的无障碍设施,并立即启用“助残绿色通道”,由导诉员引导其在助残服务专窗办理业务,从起诉状的撰写、证据资料的准备、立案资料的递交等环节,提供全程“自动导航式”诉讼服务,同时按照优先分流、优先引导、优先登记、优先处理的原则,立案人员当场审核、当场受理、当场送达,即日分案至审判团队办理。
案件承办团队的法官易钊锋审查相关材料后发现,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治疗出院后,由于伤残无法工作,生活陷入困难的李某多次向肇事方梁某及保险公司索偿无果,最终起诉至法院。于是承办团队启动多元解纷机制,联合属地镇街、司法所、行业协会等单位,多次与李某、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等当事人沟通协调,了解他们的实际诉求和争议焦点,向他们宣传残疾人保护等政策、法规,同时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等实际困难,承办团队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充分利用在线音视频调解等信息化手段,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向原告李某进行赔偿,当事人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并生成电子签名,调解书也于当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发送到当事人的手机上。案件的快速高效处理获当事人的点赞,切实做到了原被告“双满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一站式助残诉讼服务,让残疾当事人足不出户、安坐家中即可享受便捷、高效和低成本的无障碍诉讼服务,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鹤山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模式、主动作为,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回应残障人士司法需求,在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便民诉讼、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出了一系列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举措,构建一站式司法助残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群体公平正义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一是强化主动服务。设立“助残绿色通道”,引导员主动为特殊群众提供诉讼引导、帮助和释明,方便残疾人立案,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等方式,“一对一、全流程”协助办理诉讼事务,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诉讼服务和跨域诉讼服务。二是强化高效服务。大力推广就地审理、上门调解等巡回审判模式,充分运用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残疾人当事人诉讼,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当场立案、当场送达,对涉残疾人的案件实行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四个优先”,并积极适用多元解纷机制,妥善高效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三是强化综合服务。加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助残服务专窗、无障碍通道等,配备轮椅、拐杖、放大镜等无障碍设备,提供饮用水、急救箱等物资设施,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及时提供大字体、字幕等信息交流服务,让残疾人可以无障碍地接受诉讼服务。四是强化救助服务。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当事人,依法开展司法救助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并主动协调法律援助,积极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给予被救助人最大关爱,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五是强化宣传服务。不断丰富普法宣传形式,引导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法守法懂法,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尊重残疾人、关爱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的良好法治氛围,积极传递法治正能量和浓浓司法关怀。
下一步,鹤山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继续依法保障涉残疾人法律法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推出内容更新、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的司法助残系列举措,将更多涉残矛盾纠纷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中来,努力让残疾群众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全流程、全领域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满意度更高的诉讼服务和司法保障,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同心用情为他们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高质量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持续为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作出努力,用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暖心服务 ,托起他们的幸福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