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
一、基本案情
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周某某,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女儿周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按其平均月收入的20%,直至满18周岁”。因张某工资浮动不明确,为确定协议书所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周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恩平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属抚养费纠纷。周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周某抚养,并由张某每月按其平均月收入的20%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能明确张某支付抚养费的金额,法院酌情以张某2020年全年工资总额计算抚养费。若日后张某工资总额有变动,可另行主张增加或减少,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张某支付2020年抚养费及2021年1月至3月抚养费合计9286.15元及从2021年4月起至周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194.65元给周某某。
三、典型意义
协议离婚时存在抚养费约定不明情形或虽约定抚养费但随着时间推移当初所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被扶养人学习生活所需的,要综合考虑抚养人经济状况及被抚养人学习生活所需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工资支付比例而未明确具体工资数额的,为明确扶养人的给付义务,根据扶养人最近一年的工作具体工资收入计算今后的抚养费,若日后抚养人工资总额有变动,被扶养人或抚养人可另行主张,既保障了被抚养人获得抚养费的稳定性,亦保障了被抚养人学习生活所需。
来源:恩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