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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现组织开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立法民意调查,广泛听取和收集民意,集中民智。感谢你对广州地方立法的支持!>>请发表你的意见

 
 
icon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当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城管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广州督察大队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执法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或者其他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
   该款表达了三层意思:
   一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配套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或其他措施;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行使上述措施;
   三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正确、合理地行使上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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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扣押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使用的工具、物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当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目前,在执法实际中存在“处罚难、执行难”的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一定的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另外,规范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使,还可以避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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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物品的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工具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将上述物品、工具按无主财产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的鲜活产品、蔬菜、水果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予以记录。
    在执法实际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尤其是无人认领物品以及易腐烂变质的食品,长期保管导致行政执法成本的增加,有必要立法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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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难点处理规范
    1、对经责令停止建设而当事人继续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采取措施恢复原状;
   2、对建设工程违法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由其依照相关规定停止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3、 对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予以取缔;对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
   4、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他宣传品,当场收缴或者清除;并可以通过广告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警告,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通知通讯企业按照合同中止服务。
    本条是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执法难点的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乱摆卖、占道经营、乱张贴等城市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有必要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明确具体的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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