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网在超市偷了值140多元的化妆品,超市“偷一罚十”罚其1500元,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法院一审不支持超市“偷一罚十”的做法,要求超市退回1500元,同时也驳回了蓝某索赔1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承认偷化妆品被罚1500元
去年的5月份,蓝某到中山市区某超市购物,以自助的方式从货架上拣了—个水壶、两条面包、两瓶化妆品(售价共为146元),并将其放进手提购物篮内。超市一名内保员在巡查时发现她在手提购物篮里拆了两盒化妆品的包装盒后,将化妆品放进自己的挎包里。蓝某被内保员截住后,承认盗窃化妆品的事实,内保员随即扣下她随身携带的物品,并要求蓝某按“偷—罚十”的标准支付化妆品的价款1500元。蓝不同意按此标准付款。僵持至当日中午12时许,才同意到银行取款1500元。蓝交付1500元后,于次日向警方报案,称被超市的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
超市做法无法律依据
同年6月,蓝雯以超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超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某和超市达成协议后,曾到银行提款后折返超市交款的行为。所以其遭受非法拘禁的说法难以采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超市能否“偷一罚十”。而超市这样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此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蓝某要求超市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而超市也应将1500元罚款还给蓝某。
编辑:周莉
作者:王文杰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