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网(记者王文杰通讯员苏庆添李志金)从下月1日开始,中山市两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标准大幅度提高。依据新的标准,4月1日之后,3000万以下的案件中山市人民法院都能受理,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能受理案件的标准,也从现在1亿元以下提高到3亿元以下。
依据新的标准,中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时,管辖权限从500万元以下提高至3000万以下,中级人民法院则从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提高至3000万以上3亿元以下。中级人民法院人士表示,调整不仅方便群众诉讼,减少诉累,而且有利于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提高办案质量。
对这一调整,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称,不包括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中山辖区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这一类案件中山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是2000万元以下。相应地,对这一类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
依据新的标准,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中山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而原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可以在受理后指定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对于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法院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编辑:周莉
作者:王文杰通讯员苏庆添李志金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