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殴获赔17.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保安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均需承担责任

2007-06-09 09:58:13 来源: 南方报业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广东论坛

  本报讯(记者徐艳)去年2月15日晚,数名男子闯入广州某小区业主李刚家中,将其殴打至脾脏破裂并摘除。之后,李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已被判刑的7名凶手、事发时7人所在某集团公司(保安公司)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他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日,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所有被告均需承担责任,赔偿原告李刚17.5万余元。

  事发后,打人者分别被判刑,李刚又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共计260余万元。

  物业公司“四宗罪”

  今年1月至4月,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此案3次开庭审理,双方在庭上就某集团公司及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索赔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前日,番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维护该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在该案中,物业公司存在四点过错:一,小区出入处保安在打人者面包车进入时没有进行详细询问和登记;二,数名参与打人事件的被告在小区内逗留时间较长,韩照领还在短时间内频繁进出李刚居住的碧泉居12栋大堂,但是物业公司均没有加以告诫、制止;三,物业公司监控中心保安员路×妮在公安机关的口供显示,案发当晚7时,她已经发现监控摄像头出现问题,但没有报告,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四,韩照领等人打完人后,物业公司的保安没有拦截、查问,任由他们跑出小区。

  原告表示上诉

  由于王兴可等6人均为某集团公司的保安,陈少彪是该公司司机,李刚在民事诉状中将某集团公司也追加为被告。对此,法院认为,王兴可为保安部部长助理,其按照保安部部长刘鸿雷的指示,挑选并带领其他保安去“教训”李刚,司机陈少彪也因工作关系被派往开车接送他们。王兴可等人的上述行为均表现为接受上级领导的安排、指示而进行的,与履行保安、司机的职务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王兴可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某集团公司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番禺法院一审判决某集团公司与王兴可等7人赔偿17.5万余元给李刚,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驳回了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昨日,李刚拿到了长达23页的判决书,他表示,法院未能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他将提起上诉。

(南方报业网)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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